檢視 HTML 原始碼也算侵權?

美國維吉尼亞州一家法律事務所在他網站上的使用者授權條款中提到這麼一段話﹝小的不才直接翻譯,感謝祥哥加以潤飾﹞:

這裡是 Dozier 網路法個人公司,對於我們的網站擁有許多的智慧財產權。舉例言之,我們是此一網站全部文句的創作者,而且擁有此一網站的「外觀及感覺」。我們也擁有其所有的代碼,包括 HTML 原始碼,以及全部的內容。正如你們所瞭解的,你們能夠藉由一個標準的瀏覽器來檢視 HTML 原始碼。我們不允許你們去檢視這樣的代碼,因為我們認為它是屬於我們的智慧財產並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你們未被授權可以這樣做。

我不瞭解美國的著作權法,但也不認為它會保護這種現今看來可笑的授權條款。學過網頁設計的人應該都有經驗,在網頁製作的過程中難免會參考一些優質網站的原始碼,有誰敢保證從一開始全部都是自己想出來的。更何況 HTML 語法是一種知識,也算是一種公共財,可以任由大家學習及散佈的,哪有不準別人看的道理?

這家法律事務所除了不準他人檢視其網站原始碼之外,也不允許複製網站內的任何部分,在沒有得到許可下也不能連結到他的網站。這種種作為已經在美國很多論壇及部落格引發廣泛的討論,也受到了不少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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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噗嗤…真是令人噴飯的法律啊!

    如果違法的話,瀏覽器檢視原始碼的功能早就會被禁止並封鎖了,對吧!美國沒有禁止,世界各地推出的瀏覽器也都包含了檢視原始碼的功能,誰禁止過?

    『擁有此一網站的「外觀及感覺」』這句話看了真令人傻眼。感覺耶~我感覺網站很不好,這樣也在他的智產權範圍內?有這種事?哇~那簡直筆共產還共產啦!

    看不順眼就把眼睛挖出來,原因是因為…你看了我…

    真是奇怪的法律事務所,難道是希特勒開的嗎?

    笑笑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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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嗯嗯...
    該怎樣說呢.
    算是外行人的作法嗎?
    看一下也犯法喔

    那可不可以告他讓我不小心看到.
    而沒有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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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他們是「法律」事務所耶,怎麼可能外行?分明是知法玩法,愚弄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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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講到法律同樣不能只談"感覺",依法論法來談的話,著作權中的確有公開發表權的部份(屬於不可拋棄的著作人格權),理論上,著作人可以只想發表網頁內容,但是不想公開發表原始碼,問題出在網頁原始碼在網頁公開之後算不算已經公開發表,依慣例來說我認為是如此,可是法律永遠無法追上時代變化,制定時根本不可能完全跟到網際網路的變化,法院怎麼看實在難說就是。

    個人見解,這個公司只是在show off他們的能耐,反正只要將潛在客戶唬住就有生意。

    P.S. "Look and feel" 的確是著作權法保護客體,在這裡是個法律用語,非生活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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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JAVASCRIPT的部份呢? 該如何解釋,也屬於公共財? 其實我也不懂,各位有什麼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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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這跟把書擺在書店中卻不允許人家翻閱一樣嗎??那勸他們用塑膠套把它套起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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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感謝 nchild 這麼詳盡的法律觀點解說。

    JAVASCRIPT 也是運用在 HTML 編寫的網頁上,應該也算是公共財吧!這是我自己的淺見,或許懂法律的人會另有見解吧!

    搞不好以後會發展出一套技術,對偷看原始碼的人跳出視窗警告,或造成電腦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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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look and feel"...記得好像不是???好像是表現出來"想法"???不太確定...
    我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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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查到學者見解如下:::
    「著作權法上之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The doctrine of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源自十九世紀美國著作權法,乃指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而僅保護思想之表達(expression)。例如複製他人所拍攝之照片可能侵害著作權,但根據該照之取景角度及拍攝景深、光圈而模仿拍攝時,則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羅明通,著作權法論,第三版,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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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有勞祥哥特地去查相關見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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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光檢視當然沒什麼疑問
    但問題是
    原始碼通常會包含很多檔案路徑
    又要費一堆心思想辦法不要被人看到
    否則常常被盜連或下載
    我們要公布的是網頁又不是原始碼
    實在被這問題搞得很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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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真是難為你們了,不過網路世界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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